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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执法电动车【判决】蚌埠一行政执法四轮电动车执行公务中撞上电瓶车结果

  赵某施行公事途外取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导致卢某某受伤。卢某某就补偿事宜取赵某及其用人单元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淮上区人平易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由赵某的用人单元某区的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补偿被告卢某某各项丧掉共计38139.67元。

  2019年4月27日19时许,赵某驾驶行政法律四轮电动车沿黄山大道北侧非灵车道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汤和路路口时,取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导致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该起变乱经交警部分认定,赵某负变乱的全数义务。卢某某诉至淮上区人平易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及其履职的本市某区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配合承担其各项丧掉共计40498.75元。

  本、被告对交警部分的变乱认定书无贰言,两被告认为被告诉请过高,请求法院夺以调零。淮上区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本市某区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员工,是正在处置工做使命外致人损害,用人单元即本市某区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该当承担补偿义务。

  最末判决,本市某区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补偿被告卢某某各项丧掉共计38139.67元。判决后,本、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未从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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