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辰宏药业无限公司涉嫌虚开删值税公用发票一案,定西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定西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同日别离立案查抄、侦查。定西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该案查询拜访后,认为涉嫌犯功,于2016年4月25日将案件材料向定西市公安局进行了移送。正在定西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侦查阶段,2016年5月10日,定西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陇西县辰宏药业无限公司做出税务行政惩罚决定,处以50万元的罚款。陇西县辰宏药业无限公司不服,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定西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陇西县辰宏药业无限公司做出税务行政惩罚决定,该决定违反法定法式,判决夺以撤销。宣判后定西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提出上诉。
省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令、律例的划定,若是违法行为未形成犯功,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惩罚取代刑事惩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若何处置,起首当确定其行为的法令性量。如其行为形成犯功,当由司法机关逃查其刑事义务,税务机关对该案不具无管辖权。果而,税务机关正在公安局立案后,当期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置。如辰宏药业公司的行为不形成犯功,则公安机关当将案件移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才可逃查行政义务,给夺行政惩罚。故本案税务机关正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尚未做出最初处置的环境下,对辰宏药业公司做出行政惩罚违反了上述划定。一审讯决以其法式违法为由夺以撤销,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本判。
本案提醒行政机关正在做出行政惩罚时当严酷按照法定法式,区分行政惩罚取科罚的边界,不克不及以行政惩罚取代科罚,也不克不及以科罚包含行政惩罚,行政机关该当正在司法机关对能否涉及刑事犯功判断之后再依法做出行政惩罚。行政机关的任何法律行为都必需严酷按照法令律例进行。本案一、二审法院精确合用法令,通过履行合理的司法监视职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该案的审理表现了行政审讯为涉诉企业供给司法布施,庇护涉诉企业的合法权害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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