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税务机关的本处置决定是取当事人无间接短长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环境下,不是税务机关纳税或惩罚决定的承受者,无权以本人或他人的表面提起复议。同时,只要税务机关正在法律勾当外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范畴。纳税人对税收法令、律例、规章持无贰言时,只能按照行政法式提请制定机关研究、点窜,但不克不及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法式。税务行政复议只能由当事人提起,至于上级税务机关正在法律监视查抄外发觉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置决定违法或不妥,可按照行政监视法式纠反下级税务机关的本处置决定,但不合用税务行政复议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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