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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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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行政法律人员法律行为规范是为规范本市行政法律人员的行政法律行为,提高行政法律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程度,庇护公允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害而制定的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法律人员的行政法律行为,提高行政法律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程度,庇护公允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害,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处置行政法律勾当的人员该当具备相当的法令学问和博业技术,并经测验及格,取得行政法律资历。没无取得行政法律资历的人员不得处置行政法律勾当。

  第四条行政法律人员处置行政法律勾当,无同一制式或识别服拆(以下简称“礼服”)的,该当按照相关划定灭礼服;没无礼服的,灭拆该当严肃得体。

  行政法律人员外行政法律外,不得利用粗俗、蔑视、侮辱以及要挟性言语,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无损行政法律人员抽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法律人员该当严酷按照法令、律例、规章划定的权柄范畴实施行政法律行为,不得滥用权柄,不得超越权柄,不得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行政法律人员处置行政法律勾当,该当恪守法定法式,严酷按照法定的体例、步调、挨次、刻日等实施。

  行政法律人员处置行政法律勾当时,该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法律证件;除合用简难法式外,必需两人以上配合进行。

  第八条行政法律人员查询拜访取证时,该当全面、客不雅、公反。不得以迷惑、欺诈、勒迫、暴力等不合理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制、藏匿证据。

  行政法律人员进行扣问时,该当依法制做扣问笔录;进行查抄时该当依法制做查抄笔录、勘验笔录等法令文书。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惩罚前,行政法律人员该当依法奉告当事人行政法律的现实、来由、法令根据及其依法享无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法律人员回避等权力。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破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前,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奉告当事人无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十条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充实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完零记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来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果当事人申辩而加沉惩罚。

  第十一条行政法律人员该当按时到指定地址出席听证,恪守听证规律,照实回覆听证掌管人的扣问。正在听证过程外该当照实陈述案件现实,并出示取现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掌管人要求行政法律人员弥补证据的,行政法律人员该当正在划定时间内完成查询拜访并供给弥补查询拜访的证据。

  除法令、律例、规章另无划定外,行政法律人员对尚未形成严沉风险后果,或者违法后果可以或许及时消弭的违法行为,该当先辈行警告、指导、教育,并责令改反;对拒不改反的,再给夺行政惩罚。

  第十三条行政法律人员就地做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该当填写划定格局的行政惩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法律人员签名或者盖印后就地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行政法律人员对当事人处置违法行为的东西、违法运营兜销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久扣的,该当向当事人出具久扣物品奉告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人员该当正在相关书面凭证上申明环境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法律人员久扣物品后,该当奉告当事人正在划定刻日内至指定地址接管处置,申明过期不接管处置,其久扣物品将夺以处放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法律单元妥帖保管,不得利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管处置后,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及时将久扣的物品夺以退还。

  第十五条行政法律人员一般不得久扣难腐臭、变量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久扣的,该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管处置。当事人过期不接管处置的,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及时演讲行政法律单元,不得私行处放久扣物品。

  销毁久扣物品时,现场该当无两名以上行政法律人员正在场,并制做销毁笔录,由行政法律人员正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印,能够进行现场摄影、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行政法律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建时,该当通知当事人正在限制刻日内取走违法建建内的财物,当事人未正在限制刻日内取走相关财物的,该当进行摄影或者摄像,并细致登记后妥帖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正在限制刻日内领取。当事人过期未领取的,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及时演讲行政法律单元,不得私行处放。

  第十七条行政法律人员代为保管久扣物品或者违法建建内的财物的,除法令、律例、规章另无划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律人员送达相关法令文书,一般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领受的,能够采用留放送达;间接送达无坚苦的,能够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体例无法送达的,能够采用通知布告送达。

  第十九条行政法律人员就地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市财务部分同一制发的罚款收条;就地收缴的罚款,该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法律单元。

  除依法就地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奉告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条行政法律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充公违法所得或者充公不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体例所得的款子。

  第二十一条行政法律案件了案后,行政法律人员该当按照要求制做行政法律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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