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允易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利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拔網絡服務程度,為社會供给平安、便当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消息依法无序自正在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利用網絡應當恪守憲法法令,恪守公共次序,卑沉社會私德,不得风险網絡平安,不得操纵網絡從事风险國家平安、榮譽和短长,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社會从義轨制,煽動割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可骇从義、極端从義,宣揚平易近族仇恨、平易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消息,編制、傳播虛假消息擾亂經濟次序和社會次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害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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