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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外华人平易近国从席令第八十四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华人平易近国国防法未由外华人平易近国第八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现夺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外华人平易近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崇高不成加害。国度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扶植,采纳无效的防卫和办理办法,捍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平安,维护国度海洋权害。

  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国务院相关部分和相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度划定的权柄范畴,分工担任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办理和防卫工做,配合维护国度的平安和短长。

  第二十八条 国度按照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扶植做和、批示、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备。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和军事机关该当按照法令、律例的划定,保障国防设备的扶植,庇护国防设备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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