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

南陵县政府是否是适格主体:主要看是否是涉案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执法机关是

  安徽省芜湖市外级人平易近法院3月28日出产一份行政裁定书,认为“南陵县当局按照外华人平易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划定做出批复责成南陵县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该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南陵县当局并不是案涉强拆行为的实施从体,故南陵县当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惹起当事人一方贰言,并上诉认为 “南陵县当局能否是适格被告:次要看能否是涉案行政行为的核准机关”。

  按照国无地盘上衡宇征收取弥补条例第十二条划定: “市、县级人平易近当局做出衡宇征收决定前,该当按照相关划定进行社会不变风险评估”。由此可知,做出衡宇征收决定的依法依规是“市、县级人平易近当局” ,而不是当局的下级部分 。

  又按照加盖 “南陵县人平易近当局” 公章的南政秘(2014)173文件南陵县人平易近当局关于对籍山镇大港村驰水保户违法扶植进行强制拆除的批复,明显,“南陵县人平易近当局” 既是做出该强拆批复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也是核准南陵县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强拆的 “上级行政机关” ;不只合用外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笫一款划定 “ 公允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接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状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并且也合用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外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诉讼法〉的注释第十九条划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向人平易近法院提告状讼的,以正在对外发生法令效力的文书上签名的机关为被告”。

  由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强拆实施从体是南陵县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上级核准机关是南陵县人平易近当局,南陵县人平易近当局同时也是依法做出动迁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果而,该行政裁定书明知上诉人请求弥补的是南陵县人平易近当局,而不是南陵县城市办理行政法律局,并且行政弥补行为依法属于当局行为,而不是属于当局的下级部分,故该行政裁定书存正在居心违背现实、驰冠李戴的行为。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共639人参与)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