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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执法证编号查询系统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将第一款点窜为:“国度统计局统计法律监视局担任制定统计法律人员资历测验纲领,成立测验题库。”

  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将第二款点窜为:“统计法律证丢掉、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该当及时演讲所正在单元,由所正在单元按申请法式向本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正在单元和发证机关该当及时将丢掉、被盗、损毁的统计法律证通知布告做废。”

  八、将第三十四条点窜为:“违反本法子,擅便宜做、发放统计法律证的,由国度统计局责令改反,夺以警告,能够夺以传递;其间接担任的从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义务人员属于国度工做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划定夺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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