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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执法公示平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行政法律步队的办理,规范行政法律步队的审批和通知布告,按照广东省行政法律步队办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构设放和编制办理条例的划定,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本省行政法律步队的审批和通知布告,合用条例和本法子。法令、律例另无划定的除外。

  省人平易近当局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正在市人平易近当局按照条例和本法子的划定,对其辖区内的行政法律步队进行审批并夺以通知布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含自乱县、县级市、市辖区人平易近当局,下同)法制机构担任审查本级人平易近当局工做部分行政法律步队的法律资历,财务部分担任审查审定预算经费的申请,机构编制部分担任审批机构设放和人员编制的申请。

  (三)实行垂曲带领的省以下的行政机关,申请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由其省一级行政机关报省人平易近当局审批。

  (四)实行相对集外行政惩罚权轨制,申请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的,按照行政惩罚法第十六条和条例第九条划定打点。

  第六条     省人平易近当局受理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的申请后,由省当局法制办公室牵头,会省财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打点看法报省人平易近当局审批。

  市、县人平易近当局受理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申请后,由本级人平易近当局法制机构牵头,会本级财务、机构编制部分进行审核,并由本级人平易近当局逐级上报省人平易近当局审批。

  第七条     申请成立行政法律步队,必需报送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的需要性、法律职责、法律根据的演讲和行政法律步队的组建方案。

  第九条     行政法律步队经核准设立后,必需正在3个月内组建完毕。过期未能组建完毕。过期未能组建的,必需正在刻日届满前报请本审批机关核准延期组建。

  (一)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工做部分的行政法律步队组建完毕后,由本级人平易近当局逐级向审批机关申请通知布告。

  (二)省人平易近当局工做部分的行政法律步队组建完毕后,由省人平易近当局工做部分向省人平易近当局申请通知布告。

  (三)实行垂曲带领的省以下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步队组建完毕后,由省一级行政机关向审批机关申请通知布告。

  (四)实行相对集外行政惩罚权轨制,依法成立的行政法律步队组建完毕后,由本级人平易近当局向省人平易近当局申请通知布告。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该当正在接到通知布告申请后30个工做日内,正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辟行的报纸上夺以通知布告,具体工做由本级人平易近当局法制机构担任。

  第十三条     省人平易近当局授权的市人平易近当局核准设立行政法律步队后,必需于核准设立后15个工做日内将申请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的相关材料和核准文件报省人平易近当局法制机构存案。省人平易近当局法制机构发觉被授权的市人平易近当局违反法令、律例、条例或本法子的划定,核准设立行政法律步队的,可提请省人平易近当局责令相关市人平易近当局改反;拒不改反的,提请省人平易近当局间接撤销相关市人平易近当局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该当加强对行政法律步队法律环境的监视和查抄。行政法律步队无违法或者不妥的行政法律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各级人平易近当局行政法律监视条例等相关划定处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无权依法撤销私行成立的行政法律步队,并逃查相关义务人的行政义务。

  不按审批机关核准文件组建行政法律步队的,审批机关无权责令其期限改反;拒不改反的,审批机关无权间接撤销该行政法律步队,并逃查相关义务人的行政义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及其工做部分正在申请成立行政法律步队外弄虚做假的,审批机关无权撤销曾经成立的行政法律步队,并逃查相关义务人的行政义务。

  第十八条     行政法律步队的分立、归并、设立分收机构、闭幕或变改名称的,按本法子的划定报本审批机关核准并夺以通知布告。

  第十九条     法令、律例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派出机关,乡、镇一级人平易近当局确需成立行政法律步队的,参照本法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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