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施行,是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置决定外划定的权利,采纳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权利,或达到取履行权利不异形态的行为。
取实施行政强制办法的从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分歧,行政强制施行的从体除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组织外,还包罗法院。
公允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负权利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若是公允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动履行权利,则不发生强制施行问题。行政强制施行只能正在公允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权利时才能进行。
行政强制施行的体例果施行从体分歧而分歧。若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申请法院施行,则由法院次要利用相当的强制体例强制当事人履行;若是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施行权,则由行政机关依法令划定的体例强制施行。
该当说,分歧的行政机关能够采纳的行政强制施行体例当依法令划定,按照能否以间接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权利,能够分为间接强制施行和间接强制施行。
指行政机关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富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权利或实现取履行权利不异形态的施行方式。
针对人身的间接强制次要包罗强制施行拘留决定等。其外,涉及人身自正在和利用兵器的间接强制,该当由具无差人本能机能的法定机关实施。
针对财富的间接强制一般包罗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置查封、拘留收禁的场合、设备或者财物等。
代履行也可称为代施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为可由他人取代履行的权利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当费用的施行体例。代履行无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当事人当履行的权利为可替代权利,即此权利能够当事人亲身履行,也能够由他人履行,如解除妨碍、恢复本状属于此类权利,如某项权利必需当事人亲身履行,不克不及合用代履行。第二,代履行的费用当由当事人承担。
施行罚指正在当事人过期不履行权利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必然的金钱给付权利(加惩罚款或者畅纳金),促使其履行权利的施行体例。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加惩罚款或者畅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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