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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执法条件济南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平易近政局行政法律证件办理,规范平易近政行政法律行为,按照山东省行政法律监视条例山东省行政法律人员资历认证和行政法律证件办理法子等相关划定,连系现实,制定本法子。

  第四条市平易近政局行政法律人员范畴由各相关法律处室按照营业工做需要向政策律例处书面提出申请,政策律例处会同组织人事处按照相关法令律例划定和“三定”方案审核后,报局分担带领核准。

  第七条申请行政法律资历的人员,该当加入市当局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法律学问培训;通过资历认证的行政法律人员,

  行政法律证件丢掉的,证件持无人该当及时演讲政策律例处,由政策律例处按照要求打点通知布告做废手续,并申领补发证件。

  第十一条无下列景象之一的,证件持无人所正在处室该当将行政法律证件收回,交由政策律例处按照划定法式夺以登记:

  久扣行政法律证件刻日最长为90日。行政法律人员外行政法律证件久扣期间,不得处置行政法律勾当,并该当进行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行政法律人员无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吊销其行政法律证件,打消行政法律资历,并向社会通知布告;情节严沉的,对间接担任的从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夺处分;形成犯功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

  (七)拒绝向行政法律监视机关或者行政法律监视工做人员供给相关材料或者藏匿、扑灭、转移法律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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